電復臺北縣政府為夫妻兩願離婚後,由妻負責監護之子女,依法得繼承其父之財產,希知照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8254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民政廳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37酉魚民丁字第10524號;民法第1051條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48-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照片2-6 篤行十村的「毋忘在莒」石...
照片2-6 篤行十村的「毋忘在莒」石...
【照片2-2-9】正殿明間木構架大通...
【照片2-2-9】正殿明間木構架大通...
圖164 右後側點金柱白蟻蛀蝕中空
圖164 右後側點金柱白蟻蛀蝕中空
曹國舅.何仙姑.劉海
曹國舅.何仙姑.劉海
照片3-22 民國80年馬公港空拍圖
照片3-22 民國80年馬公港空拍圖
【照片2-2-14~15】三川殿步口...
【照片2-2-14~15】三川殿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