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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復新竹縣政府為違法銀樓停業後,如尚有秘密買賣製造金銀飾器者,應依照「違警罰法」之規定處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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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7639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38亥皓府經商第54369號;違警罰法第22條 違警罰法第54條 銀樓業許可規則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49-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代電(1949-12)。[電復新竹縣政府為違法銀樓停業後,如尚有秘密買賣製造金銀飾器者,應依照「違警罰法」之規定處理,希知照]。《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c7/f8.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c7/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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