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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省屬各機關學校凡卸任機關長官親自留地辦理交代,准比照留辦交代人員支領薪津之規定給予1個月以內薪公費,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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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7015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38酉齊府綸丁字第56690號;公務員交代條例第4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49-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代電(1949-10)。[電省屬各機關學校凡卸任機關長官親自留地辦理交代,准比照留辦交代人員支領薪津之規定給予1個月以內薪公費,希知照]。《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c4/5f.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c4/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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