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復屏東市政府凡過期停業商號補請商業登記,得依法處以罰鍰後再予受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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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6597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38午豏府經商字第38923號;行政執行法第4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49-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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