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復臺北縣政府凡經依法調解成立之案件,其一方不履行時,應由地方當事人向司法機關陳訴,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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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640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37子皓府民甲字第2519號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48-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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