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復臺北縣稅捐稽征處為土地共有人間有申請分納田賦且已遵繳者,如該土地因其他共有人滯延繳納致受加征罰鍰(谷)時,應著由該滯納人負擔,以資警誡,希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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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9181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財政廳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39卯養財甲字第09355號;民法第822條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0-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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