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各縣市政府為地權登記錯誤經法院判決,其錯因歸責于登記機關者原書狀公告作廢之費用,應由辦理登記機關或權利人負擔,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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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5461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38子養地甲字第283號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49-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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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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