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臺灣省政府公報39年春字第69期第1002頁至第1004頁法令類臺灣省單行法規欄刊載「臺灣省政府檔案存燬辦法」第4條第3款第12目旬報下漏「月報」2字;第6條「由承辦人員于擬稿時」一句係「由承辦人員于擬簽辦稿時」之誤。又附抄「各機關保存檔案暫行辦法」第2項內「應先造具清冊2份」之「2」字誤為「1」字,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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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4249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臺灣省政府檔案存燬辦法第4條 已更正 臺灣省政府檔案存燬辦法第6條 已更正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0-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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