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復臺南市政府為鄢禮惠與前夫離婚應以離婚事實發生效力之日為有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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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B249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民政廳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48民丙字第22658號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9-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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