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39條、「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0條之1第2款、「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2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第2項規定內所稱「再任有給公職」之範圍,應以該項職務是否由政府預算(公庫)支薪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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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63212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市人肆字第09530793400號;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2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 施行細則 第39條 說明 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0條 說明 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2條 說明 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施行細則 第31條 說明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6-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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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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