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條、第7條之2、第8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6條、第29條、第29條之3、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至第38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50條、第53條至第55條、第57條至第63條、第65條至第67條之1、第69條、第71條、第72條、第74條、第76條、第80條、第85條之1、第85條之3、第90條之2、第90條之3、第92條,及刪除第28條,自95年7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31條、第31條之2、第32條之1、第42條、第73條、第82條、第83條、第84條定自96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