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關於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四年內申請註銷開業登記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時應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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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312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09312703500號;地政士;訓練;開業執照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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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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