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公告「老人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機構、老人公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榮民之家、矯正機關、護理之家、康復之家,當發現不明原因發燒事件或群聚感染事件,應立即向轄區主管機關及衛生機關通報,未依規定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8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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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126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衛一字第09228682900號;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18條 說明;SARS;公寓;少年;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教養機構;照護;榮民;矯正機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護理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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