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20條修正公布後,各機關人員之派任,應於擇定人選時查證是否兼具外國國籍者,並依新修正「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對於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該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請其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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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D389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彰府人一字第130863號;國籍法第20條 說明;國籍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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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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