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懲戒處分主管機關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後,須否再發布懲處令疑義一案,經銓敘部釋復略以:為期工作簡化及避免延岩議決書執行之法律責任,各機關執行所屬公務人員懲戒處分時,請將議決書、執行情形表及動態登記書併送銓敘部辦理,主管機關毋須再重複發布懲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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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D263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彰府人二字第71340號;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2條 說明;懲戒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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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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