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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政)務人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89年11月21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16條、「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服役或替代役役期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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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797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09102448800號;兵役法第16條 說明 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 說明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說明;軍訓課程;兵役;替代役;復職;復薪;退休;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退撫基金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12)。[公(政)務人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89年11月21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16條、「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服役或替代役役期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年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e/05/5b.html(2021/07/09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e/05/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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