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縣(市)議員或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因依內政部函認定地方民意代表屬無給職,毋庸受「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之限制,得繼續支領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教育部87年8月10日台(87)人(三)字第87086685號書函規定,自91年9月16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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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601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09101762000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 說明 教育部台(87)人(三)字第87086685號書函 停止適用;學校退休教職員;地方民意代表;月退休金;優惠存款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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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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