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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地方文獻典藏數位化計畫
函轉銓敘部令釋示:有關民國91年1月30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現職警正一階之警察官,業已符合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者,得依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逕于取得升任行政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至其調任仍應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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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423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101030060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說明 公務人員陞遷法 說明;任用;陞遷;警察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6)。[函轉銓敘部令釋示:有關民國91年1月30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現職警正一階之警察官,業已符合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者,得依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逕于取得升任行政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至其調任仍應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規之規定]。《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e/02/74.html(2021/07/09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e/0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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