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校長,於任期屆滿前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應回復原職,如原職已另行派員接替或擬調整職務者,得回復其他與原職相當之職務;於任期屆滿後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得回復其他與原職相當之職務或回任教職,如擬再擔任校長,須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規定參加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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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418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教學字第09101002700號;國民教育法第9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第6條 說明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懲戒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 說明;校長;復職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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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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