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非主管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得支領兼職交通費。如其另有兼職,以再支領一個兼職交通費為限。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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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363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09100647920號;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終點費支給規定 說明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說明;兼職;交通費;加給給與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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