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民國90年8月31日台90人政給字第211055號函規定:「各機關學校(構)聘請法律顧問之兼職交通費最高標準每月新台幣5000元,...」之核定權責,為落實法規鬆綁及加強授權,並貫徹分層負責及提昇行政效率,有關聘請法律顧問之兼職交通費每月新台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案件,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定,惟仍應嚴格查核各機關業務實際需要,不得浮濫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249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09100213150號;行政院民國台90人政給字第211055號函 說明;法律顧問;兼職;交通費;分層負責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