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92年6月13日台人(3)字第0920071908號令以,查該部72年8月9日台(72)人字第31055號函釋規定:「如學校教職員符合銓敘部72年7月4日(72)台楷特三字第27892號函釋『......公務人員辭職後擔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得予併計,惟不得以該項年資單獨據為請求退休之原因。』規定,並有專任學校教職員5年以上之基本年資者,除不得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之規定外,該部同意依此規定辦理。」茲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業已於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原條例第6條規定「服務滿30年並有連續任職20年之資歷」經修正為「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該部前開函釋有關不得適用原條例第6條部分之規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