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於86年依「土地法」第31條訂定林業用地最小面積單位為0.1公頃,禁止再分割之規定,有關林業用地土地辦理分割合併是否受限該規定疑義乙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A143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地測字第0920115313號;土地法第31條 說明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說明;土地;林業用地;禁止分割;合併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