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令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是以,兼任前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且其許可程序為必要條件。及該部88年12月20日88台法五字1838815號函釋自90年9月28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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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1374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中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府人力字第278603號;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 說明;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研究工作;許可程序
出版者:
臺中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中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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