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後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已符合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應自取得請求權之日起5年請領時效內請領該項養老給付,如被保險人暫不請領該筆養老給付而再任職加保,日後再退保時,仍應按其再任前後之加保年資,分別計算得請領之養老給付金額不得選擇以再退保時之保俸併計前後年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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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1220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中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府人給字第179868號;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說明;公教人員保險;公保;退休;資遣;養老給付;請求權;年資
出版者:
臺中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中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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