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其如未滿50歲而申請自願退休,得否逕以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註記已無工作能力,認定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擇領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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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193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中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給字第0930116562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第4項 說明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說明
出版者:
臺中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中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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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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