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各縣市政府(局)為戶籍副份改卡換簿經費,仍應由縣市編列支應,並將已編數目及不敷部分補救辦法於46年12月5日前先行報廳,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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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D057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民政廳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46民丙字第20591號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7-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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