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各縣市政府(局)為准內政部代電以簡化國民本名之用字為字典中所無者,其更正程序可依「戶籍法」第32條處理,並廢止臺灣省民政廳前代電有關之規定,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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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995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民政廳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47民丙字第01289號;戶籍法第32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8-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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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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