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臺灣省政府公報44年冬字第41期第444頁刊登臺灣省政府於44年11月17日以44府民地甲字第4617號令所附「土地權利狀滅失公告作廢記載簿」格式:(一)「公告起迄期間」欄重複,應刪除;(二)「公告用紙新編字號」欄之「新」字,應改為「所」字;(三)漏「收件字號」一欄,應補列在土地標示之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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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F361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5-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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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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