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縣市政府(局)為准敘銓部函以各鄉鎮公所現職人員在新法施行前到職改組後,仍在同一鄉鎮公所繼續任職或經省府通案調整務者,均可參加銓定資格考試一案,轉希申復憑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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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C526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6-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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