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縣市政府(局)為各縣市(局)44年度新有違章建築除查明確無妨礙都市計劃及交通市容衛生者,准予補辦申請手續外,應一律於45年3月底以前拆除完竣,希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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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C403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6-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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