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縣市(局)政府為己辦印鑑登記之人民申請遷出,應於抄發戶籍謄本時,過錄「印鑑登記訖」字樣,以杜重複登記,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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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1044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3-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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