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縣(局)政府為各縣辦理印鑑登記所收入之規費,准自42年度1月份起悉劃歸各該鄉(鎮)市公所充為戶政經費,希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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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G324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3-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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