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縣市(局)政府為領養育幼院童係無親生父母及法定監護人者,僅須由院長證明及主管官署核准後,戶籍機關即可受理收養登記申請,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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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E653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令
主題與關鍵字:
43府社四字第18048號;社會救濟法第21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4-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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