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糧食事務所為39年2期以前各年期舊欠公地租谷業已規定折繳代金,應將未收租谷繳納聯單送還各公地管理機關,希遵辦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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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2841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2-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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