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臺灣省政府公報40年秋字第56期第669頁刊登臺灣省建設廳40申東建商字第23578號致臺北市政府代電,文內第3項原為「如確知某商號已經廢業而未依照商業登記法第19條之規定呈報廢業者,應通知或公告該行號依照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如逾期仍未遵辦,再行公告撤銷其原登記案」。因繕校不慎,將末段數字顛倒,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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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4557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1-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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