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復臺北縣政府為公有市場攤位承租人違反規定處罰停業期間租金,仍應照納期滿後,如不履行或矯正前所違反事項,得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辦理,希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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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4519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40申篠府綸丙字第88691號;臺灣省公有市場管理規則第21條 說明 違警罰法第54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1-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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