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土地專屬法庭設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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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6208
著作者:
王泰升
主題與關鍵字:
台灣原住民族|原住民族法庭|毛利人|原住民族保留地
描述:
一般而言,今之原住民族保留地制度源自日治時期。依 1948 年的一項行政命令,漢人(平地人)被禁止買賣抵押交換贈與保留地。但中華民國政府自 1960年起改變政策,允許漢人(平地人)申請租用、使用保留地。其所造成的結果是,如今原漢混居於保留地。此外,從 1966 年起,私法上的個人所有權概念被引進保留地,以致保留地內有些是私人所有,其餘則是由國家所有。現行法上有關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法令相當複雜,而中華民國法院對此也有時候會出現見解相異的判決。 為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本計畫的研究者前往紐西蘭拜訪當地的毛利土地法院。本報告特別注意到毛利土地法院的設置目的,以及實際上所能發揮的作用。本書探究其法官的任用、毛利土地法院與該國一般法院之間的關係、毛利土地法院的特殊訴訟上程序等等。因為台灣並非英美法系國家,故不可能全盤照抄紐西蘭毛利土地法院制度,但可採取該制度的基本精神。
出版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日期:
2001-9-1|2002-8-30

授權聯絡窗口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地址:904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104號
電話 : (08)7991219#235
傳真 : (08)799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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