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 7月 1日公務人員、85年 2月 1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技工、工友或臨時工者,如其工作報酬每月已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應受有關規定之限制,亦即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俟其再任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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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G986146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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