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臺灣省政府公報53年春字第68期第2頁刊登修正「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準則」,第56條鄉鎮縣轄市公所依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30條」係「38條」之誤,又同條下半段「…就上開條文第1項是否維持…」之下漏列「原案或第2項是否維持」10字,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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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728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準則第56條 已更正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64-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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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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