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示一人為2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時,應由各該主辦選舉機關通知其限期自行撤回一種,否則應均無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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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3350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民政廳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52民乙字第26617號;臺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第46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64-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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