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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教人員退休後於省級機關學校再任公職者,其原領一次退休金,應繳入臺灣省財政廳已設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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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824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財政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58財四字第05143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2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3條 說明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69-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財政廳函(1969-06)。[規定公教人員退休後於省級機關學校再任公職者,其原領一次退休金,應繳入臺灣省財政廳已設之專戶存儲]。《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e/f0/68.html(2025/01/18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e/f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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