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臺灣省政府公報57年夏字第4期第6頁刊登「臺灣省糧食局貸放糧食生產資金辦法」第21條附表內耕牛貸款部分「每次開始償還時期」欄,「貸款當期雜糧收穫時」應更正為「貸款當期稻穀收穫時」,「每次應償還期限」欄應補列「第1期︰一、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於當年7月20日以前」;二、其他各地區於當年7月31日以前。第2期︰全省各地區一律於次年1月1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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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651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臺灣省糧食局貸放糧食生產資金辦法 已更正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68-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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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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