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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為退休(職)、資遣後再任公務人員,各級機關應負責查明依法將退休(職)金、資遣費繳庫,其不依法繳回者,俸薪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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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5732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令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1府人乙字第93227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4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2-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令(1972-09)。[行政院令為退休(職)、資遣後再任公務人員,各級機關應負責查明依法將退休(職)金、資遣費繳庫,其不依法繳回者,俸薪不予報銷]。《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e/a8/b5.html(2021/07/05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e/a8/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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