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各機關學校或非公司組織之省營事業機構間相互移轉經管省有房地處理方式」、「出售臺北宿舍房地省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專案出售省有房地收支預算之處理暨各縣市政府代管省有房地出售經費標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承購省有房地因預算程序等問題未能在出售機關通知期限內繳清價款處理辦法」、「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撥用國有特種房地產管理辦法」、「臺灣省政府查核省屬各機關學校經常使用省有財產要點」、「各機關學校購買房地應行注意事項」、「對於核定出售省有土地如因測實增減面積在10坪以上者應報府核定後辦理」等7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