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以各業應繳職業訓練金提繳率尚未會商決定者,應依「職業訓練金條例」第3條但書「最低不得少於所僱員工薪資總額千分之15」之規定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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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4773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2府社業字第25869號;職業訓練金條例第3條 說明 職業訓練金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3-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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