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公教人員子女年在20歲以上未婚,在補習班補習者,須於60年10月配給總檢查時,以無職業報領配給有案,得暫准其繼續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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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4624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令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1府配設字第1765號;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第5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2-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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