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釋夫妻之一方在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或支領單一薪給之行政機關充任按月計資之臨時人員、定期契約工等,其任職於軍公教機關之配偶,不宜報領房租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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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3846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4府人丁字第111140號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5-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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