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新進員工就職時,人事單位應主動發給在職證明書並註明限於15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行業及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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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3252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4省人甲字第17734號;戶籍法第58條 說明 戶籍法第62條 說明 戶籍法施行細則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5-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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