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退休公教人員再任學校教職員未繳回退休金前,再任學校不得將再任職務之俸薪列入俸薪表冊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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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1111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6教人字第50385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4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7-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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