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退休公教人員再任學校教職員未繳回退休金前,再任學校不得將再任職務之俸薪列入俸薪表冊報銷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1111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6教人字第50385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4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7-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表2-7 大成殿明間A2木構件損害因...
表2-7 大成殿明間A2木構件損害因...
圖21 竹子門發電廠古董發電機
圖21 竹子門發電廠古董發電機
圖三~3 (A)關渡沼澤的紅樹林(B...
圖三~3 (A)關渡沼澤的紅樹林(B...
【照片2-2-9】正殿明間木構架大通...
【照片2-2-9】正殿明間木構架大通...
圖2-2.7 獅子頭水圳灌溉區域圖
圖2-2.7 獅子頭水圳灌溉區域圖
求助公所,尊龍致謝函
求助公所,尊龍致謝函